格隆汇 1 月 18日丨钱江摩托(000913,股吧)(000913.SZ)公布,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10民初901号)判决如下:
(1)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舒驰客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保证金、违约金共计241,629,187.74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2,127,73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QJ-SC-2017-0707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发货的101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