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19时许,高 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彩霞路与长泽路十字路口行驶时被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显示结果为:有酒精,后民警对高某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2019年9月1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5.98mg/l00ml,属醉酒驾驶。
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决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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