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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犯罪团伙6人获刑:走私摩托299辆 偷逃税款209万

信息来源:motuo.biz   时间: 2020-02-01  浏览次数:15

正义网西双版纳7月2日电(记者何赟 通讯员杨承福)从最初侦查机关认定的走私摩托车仅为14辆,到法院一审认定走私摩托车299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先后提出的41项补充侦查提纲起到了关键作用。日前,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提前介入、精准监督,帮助侦查机关深挖细查,一走私犯罪团伙6名成员获刑。

夏某某、李某某都是从外地到西双版纳从事经商的同乡。李某某是一名摩托车“发烧友”,在西双版纳注册登记“某某车行”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并毫不忌讳地在淘宝网上起名为——“贼哥车行”。

李某某经常把客户需要的摩托车型号、样式发给夏某某,由夏某某向泰国联系购买客户所需要的车辆,并在缅甸经过翻新后,从边境小道进入中国境内,暂存在景洪市勐龙镇边境一线的某村子里,然后再以每辆200元不等的费用,组织村民采取货车载运、人骑等方式,送到他们租借在景洪市市郊某寨子内的一个专用于存放走私摩托车的仓库内。

在走私摩托车过程中,李某某占销售利润的四成左右。如果客户对摩托车不满意导致滞销,损失的利润由夏某某承担。据两人交代,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6月案发,他们具体走私了多少辆摩托车也记不清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6月23日,正当夏某某、李某某他们通过网络大肆宣传,并正在将摩托车销往全国各地,大做“发财梦”时,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警察在景洪市郊某村将正在交接走私摩托车的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走私摩托车9辆;同日,对被告人岩某某居住在景洪市勐龙镇某村的住宅内查获走私摩托车5辆;次日,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将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抓获;7月11日,被告人岩某某投案自首。

针对该团伙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的实际,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第一次起诉意见中,侦查机关认定的走私摩托车仅为14辆,偷逃税款23万余元。结合该团伙共同犯罪时间长的特点,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团伙走私摩托车的数量远不止认定的数额。为了精准监督,深挖犯罪,扩大战果,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就侦查方向、追诉漏罪等事项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先后提出了41项补充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结合扣押的账本、资金流、发货单、淘宝记录等方面证据,深挖细查,以固定该团伙走私的具体摩托车数量和偷逃税额。通过检察机关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乘胜追击,截至2018年9月,州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认定该团伙走私摩托车299辆,偷逃税款209.5596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摩托车299辆)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9.559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万元;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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